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164號聲 請 人 張家銘
張舒涵張文芳相 對 人 許維銘
張天明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80129號之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查封之財產一旦拍賣,勢難回復原狀,為此聲請停止執行等語。
二、經查,系爭執行事件之債權人為第三人凱基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即華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有系爭執行事件影卷可參。聲請人所列相對人非系爭執行事件之債權人,有當事人不適格之欠缺,本院前於民國114年7月21日發函命聲請人於文到10日內補正正確之相對人,聲請人已於114年7月24日收受該函文,逾時迄今仍未補正,有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爰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規定裁定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吳佩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