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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1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196號抗 告 人即相對人 黃慧卿

黃崇煌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陳敬豐律師等間請求酌定特別代理人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27日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三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此為抗告應備之程式;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即為抗告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8月27日114年度聲字第196號裁定提起抗告,應繳納抗告裁判費1,500元,抗告人沒有在提起抗告時一併繳納,抗告為不合法,本院依前開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不得抗告

裁判日期:2025-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