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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1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111號聲 請 人 邱麗卿上列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迴避,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當事人聲請迴避時,如未繳納裁判費,即屬欠缺法定要件,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應以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其聲請。

二、經查,聲請人就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914號回復所有權事件聲請法官迴避,依上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500元,未據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漢權

法 官 陳炫谷法 官 劉哲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鍾宜君

裁判案由:聲請?避
裁判日期:2025-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