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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2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252號聲 請 人 吳定豐上列聲請人聲請迴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迴避,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當事人聲請迴避未繳納裁判費,經法院限期命其補正而不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7日裁定命其應於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該件裁定已於114年10月31日送達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9頁)。然聲請人迄未繳納裁判費,此有本院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繳費資料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41-149頁),揆諸首揭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秦偉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宜霈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裁判日期:2025-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