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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2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263號聲 請 人 鄭國欽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14年度救字第82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14年度救字第82號案受理,於民國114年9月25日裁定駁回,聲請人以未受程序保障為由,依民事訴訟法法官迴避之規定,聲請承辦114年度救字第82號訴訟救助事件之法官迴避等語。

二、按聲請法官迴避,應舉其原因,向法官所屬法院為之;前項原因及前條第二項但書之事實,應自為聲請之日起,於三日內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34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而迴避制度在於避免審判者執行職務因有迴避事由而有影響審判公平之虞,自應於程序終結前為之,於裁判後,就審判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不得再以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為由聲請迴避(最高法院71年度台聲字第123號、75年度台抗字第262號裁定意旨參照)。查聲請人係於114年10月21日具狀聲請本件114年度救字第82號案承辦法官迴避云云,但未附具聲請迴避之具體事由,且該案已於114年9月25日裁定駁回而終結,聲請人於114年10月21日提出迴避之聲請,揆諸上揭說明,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張永輝

法 官 李秋梅法 官 許曉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董士熙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裁判日期:2025-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