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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2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264號聲 請 人 黃致豪代 理 人 黃一鳴律師

蔡孟遑律師相 對 人 劉宇宸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宇宸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903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903號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民國114年10月13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予聲請人。

二、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其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3項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核對更正民國114年10月13日言詞辯論筆錄,聲請自費交付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案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且其係於聲請期間內,聲請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復已敘明聲請交付該庭期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另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丁俞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禕行

裁判日期:2025-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