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279號聲 請 人 林惠婷上列聲請人因本院86年度訴字第911號拆屋還地等事件,聲請補發判決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鈞院86年度訴字第911號訴訟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判決書,爰請求核發付與上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等語。
二、按判決,應以正本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得聲請法院,付與判決確定證明書,民事訴訟法第229條第1項及第399條第1項定有明文。準此,判決僅送達當事人,且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發給判決確定證明書,第三人則無此權限。經查,聲請人既非系爭事件之當事人,依上開說明,聲請人自無聲請核發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之權限。從而,聲請人聲請付與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三、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凱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