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28號聲 請 人 瑞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威志相 對 人 曾月娟即正律法律事務所上列當事人間撤銷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於兩造間111年度訴字第1012號(下稱系爭案件)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之訴訟程序終結前,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105年度稅執字第80921號行政執行事件,就相對人所為參與分配之執行程序,應予停止,並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126號裁定准許在案,現因系爭案件已成立調解,爰聲請撤銷停止執行。
二、經查,系爭案件已成立調解,有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上移調字第55號調解筆錄、歷審裁判明細在卷為憑,因本院所為111年度聲字第126號裁定,係以聲請人供擔保為要件,而准予系爭案件之訴訟程序終結前,暫予停止強制執行之程序,既系爭案件之訴訟程序已因調解成立而終結,則本院111年度聲字第126號裁定暫予停止執行之效力自同時失效,無待撤銷。從而,聲請人聲請撤銷本院111年度聲字第126號裁定,即屬無據,應予駁回。至聲請人如欲取回提存款,得逕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準用同法第104條之規定,向本院聲請取回,附此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佩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