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286號聲 請 人 盧俊宏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王秀敏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8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所載「民國一一三年一月二十日」應更正為「民國一一四年一月二十日」。
理 由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前段規定甚明。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予以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欣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