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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2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289號抗 告 人 吳哲甫上列抗告人因與茂榮大廈管理委員會間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5年1月12日本院114年度聲字第28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87條定有明文。又抗告逾期者,為抗告不合法,原第一審法院得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1項規定,以裁定駁回抗告。

二、查抗告人以其提起114年度訴字第2769號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由,聲請裁定停止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02270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經本院以115年1月12日114年度聲字第289號裁定駁回其聲請,並於同年1月20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可稽,是抗告人之抗告期間至同年2月2日即屆滿。抗告人提出「民事第三人異議之訴上訴狀」,並於聲明欄記載「原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114年度聲字第289號裁定廢棄」,應為就該裁定提起抗告之意;惟其於115年2月3日始提起抗告,有上開書狀上本院收狀戳章可憑,顯已逾抗告期間,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游智棋

法 官 譚德周法 官 林宇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彭明賢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執行
裁判日期:2026-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