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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2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295號聲 請 人 林宜萱相 對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相 對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宮文萍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20萬4,000元後,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46971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775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和解、調解或撤回起訴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分別以本院91年度執字第4948號、92年度執字第477號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對債務人陳宥蓁即陳怡慧(下稱陳宥蓁)於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人壽公司)、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山人壽公司)如附表所示之保單(下稱系爭保單)為強制執行,並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執字第46971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後核發扣押命令。惟聲請人為陳宥蓁之子女,系爭保單雖形式上由陳宥蓁為要保人,然保單保費均由聲請人及祖父陳文哲支付,應屬聲請人所有,乃對相對人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聲請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二、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該擔保金額之多寡應如何認為相當,固屬法院職權裁量之範圍。惟此項擔保係備供強制執行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故法院定擔保金額時,應斟酌該債權人因停止執行可能遭受之損害,以為衡量之標準。而債權人因停止執行可能遭受之損害,在執行名義命為金錢給付之情形,係指債權人因停止執行延後受償,未能即時利用該款項,所可能遭受之損害而言。

三、經查,相對人各以本院91年度執字第4948號、92年度執字第477號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聲請本院以系爭執行事件強制執行陳宥蓁之財產,經本院執行處對陳宥蓁對於國泰人壽公司、南山人壽公司本於保險契約之金錢債權核發扣押命令,執行程序尚未終結,聲請人另因而提第三人異議之訴,經本院以114年度訴字第2775號案件受理在案等情,業依職權調取系爭執行事件及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775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案卷查核屬實,是聲請人聲請停止系爭執行事件執行程序,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所提第三人異議之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1萬7,833元,屬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且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參酌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第一、二審訴訟程序審判案件之辦案期限各為2年、2年6月,加計裁判送達、上訴等期間,則兩造間後續訴訟審理期間約需5年,以之預估為聲請人獲准停止執行因而致相對人執行延宕之期間,相對人無法即時滿足債權所生之利息損失為20萬4,458元(計算式:81萬7,833元×5年×5%=20萬4,458.25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爰酌定聲請人於提供擔保20萬4,000元後,系爭執行事件強制執行程序於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和解、調解或撤回起訴前,應暫予停止。

四、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佩玲

法 官 朱曉群法 官 王子鳴附表編號 保險公司/主約險別/保單號碼 要保人 被保險人 保單解約金/保單價值準備金 1 國泰人壽公司 國泰人壽好事年年終身保險 0000000000 陳宥蓁 林宜萱 35萬9,710元 2 南山人壽公司 南山新康祥終身壽險-C型 Z000000000 陳宥蓁 林宜萱 27萬4,581元 3 南山人壽公司 南山B2還本終身保險 Z000000000 陳宥蓁 林宜萱 18萬3,542元 合計 81萬7,833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龍明珠依民事訴訟書狀規則第 5 條規定:當事人未依格式或記載方法製作書狀,經法院定期間通知其補正,而未補正或未能補正符合規定之書狀者,法院得拒絕其書狀之提出,不列為訴訟資料;其嗣後再就同一事由提出未依格式或記載方法製作之書狀者,不生效力,法院毋庸處理。

當事人於前項期間內補正者,視同於原書狀到院時已提出;逾期始提出符合規定之書狀者,為新提出之書狀。

當事人未依第一項規定補正前,法院得不將書狀分與法官辦理。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執行
裁判日期:2025-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