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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3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306號聲 請 人 張文榮上列聲請人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032號修復漏水等事件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二、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3項、第4項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針對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032號修復漏水等事件,為取回研判,爰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管辦法第8條之規定,聲請交付民國114年12月23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032號修復漏水等事件之被告訴訟代理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以研判訴訟資料,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聲請人並應依首揭規定支付費用)。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曉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佩伶

裁判日期:2025-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