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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衛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衛字第10號聲 請 人 賴馨怡

送達:國立陽明大學(註:國立陽明交通大學陽明校區,臺北市○○區○○街0段000號)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依據: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

二、經查:聲請人本件聲請依法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500元,然聲請人未予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4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並諭知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乙旨,該裁定業曾送達聲請人所指住居地及送達處所,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未遵期補正,此有本院家事紀錄科查詢簡答表、收費答詢表在卷可憑。

三、從而,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翁健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葉冠賢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住院
裁判日期:2026-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