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衛字第2號聲 請 人 黃○○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非訟事件程序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4條第1項、第15條、第17條原定額數,加徵10分之5,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亦訂有明文。再按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之費用,聲請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同法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準用之。
二、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本院前於民國114年1月17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2月3日送達聲請人聲請狀所載地址桃園市○○區○○街000號及現居地址即桃園市○○區○○街00號(桃園療養院),有送達證書附卷可佐,惟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繳納,亦有本院家事記錄科查詢簡答表、收費答詢表查詢結果等件在卷足稽,是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文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偉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