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衛字第3號聲 請 人 甲OO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依據: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
二、經查:聲請人本件聲請,依法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500元,然聲請人未繳納上開費用,復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3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並諭知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乙旨,該裁定於114年3月11日送達,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未遵期補正,此有本院家事紀錄科查詢簡答表、收費答詢表在卷可憑。
三、從而,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翁健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趙佳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