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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衛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衛字第4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非訟事件程序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4條第1項、第15條、第17條原定額數,加徵10分之5,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亦訂有明文。再按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之費用,聲請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同法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準用之。

二、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本院前於民國114年3月7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翌日起3日內補繳程序費用1,500元,該裁定已於同年3月13日送達,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佐,惟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繳納,亦有本院家事記錄科查詢簡答表、收費答詢表查詢結果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參,是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姚重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王小萍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住院
裁判日期:2025-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