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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衛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衛字第6號聲 請 人 游曉萱上列當事人請求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又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500元;應徵收之費用,由聲請人預納;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5條第1項前段、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自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查本件聲請人請求停止強制住院事件,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1,500元,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3日內補繳,然該裁定於同年5月2日送達聲請人,然聲請人迄今未繳納聲請費用,有本院家事記錄科查詢簡答表、收費答詢表查詢、繳費資料明細在卷可佐,是其聲請顯然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李佳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傳哲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住院
裁判日期:2025-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