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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衛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衛字第8號聲 請 人 甲〇〇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而家事非訟事件應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均有明文。次按,非訟事件,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500元,此項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本院前於民國114年6月6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6月17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佐,惟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繳納,亦有本院家事記錄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件在卷足稽,是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可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品蓉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住院
裁判日期:2025-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