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431號原 告 繆志明 住○○市○○區○○路0段000號9樓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正榮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需具體明確,載明請求法院如何判決,如訴請被告移轉登記不動產所有權,須具體記載不動產之地段、地號、面積、權利範圍)。
二、原因事實(須包含人、事、時、地、物,如有請求金額,應表明前開金額之計算式與計算依據)。
三、本件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即實體法上請求權基礎、原告請求所依據之法律規定條文)。
四、原告起訴狀及補正狀之當事人欄位列原告之法定代理人為繆宋惠慈,惟原告為成年人,填載繆宋惠慈為法定代理人之原因為何?如係欲委任繆宋惠慈為訴訟代理人,應提出簽名或用印之委任狀,並載明有無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項但書及同條第2項之特別代理權。
五、原告於起訴狀之訴之聲明欄位請求被告「連帶負擔」,請確認本件被告為「黃正榮」一人?或「黃正榮」及「黃成威」?
六、查報本件欲移轉登記之不動產於起訴時之客觀市場交易價額(市價),並附具相關證明文件(如:鄰近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查詢資料等)。
七、逾期未補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上開補正狀及所有附屬文件均須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定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又若當事人不諳法律,請諮詢合格之律師,或洽詢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地分會詢問是否符合扶助資格,尋求協助,附此敘明。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鄭敏如附錄: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起訴之程式)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19條(書狀繕本或影本之提出)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前項繕本或影本與書狀有不符時,以提出於法院者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