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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4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431號原 告 繆志明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正榮等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即實體法上請求權或形成訴權基礎、原告請求所依據之法律規定條文)。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查原告補正後之聲明為:請求被告黃正榮等將坐落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權利範圍20000分之65)暨其上同段646建號建物(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9樓,下稱系爭建物,與系爭土地合稱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因原告無提供系爭房地之鑑定價格可供本院核定其價額,本院乃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與系爭房地位於同社區於起訴時之民國114年2月20日之不動產實價登錄交易價格,其交易單價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98,931元,而系爭建物之面積為172.87163平方公尺〔計算式:總面積104.20㎡+陽台面積7.62㎡+雨遮面積2.44㎡+(共有部分742建號面積2,478.26㎡×權利範圍10000分之165)+(共有部分743建號面積132.78㎡×權利範圍10000分之220)+(共有部分746建號面積672.69㎡×權利範圍10000分之220)=172.87163㎡〕,有本院依職權函查系爭建物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可參,則系爭房地於起訴時之客觀市場合理交易總價額為17,102,363元(計算式:98,931元/㎡×172.87163㎡=17,102,36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7,102,3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1,0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向本院補繳前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請確認提告對象如有追加除黃正榮外之「黃成威、黃韋誠、黃逸誠、黃仲誠」等4人,請重新補正記載全體被告姓名之起訴狀,並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定按被告之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重新補正之起訴狀請檢附影本5份,以利本院送達被告)。又若當事人不諳法律,請諮詢合格之律師,或洽詢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地分會詢問是否符合扶助資格,尋求協助,再次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
裁判日期:2025-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