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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46號原 告 陳素華訴訟代理人 黃煒迪律師

邱暄予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簡新恒等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79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2,152元,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5,000元,尚應補繳137,1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裁判日期:2025-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