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463號原 告 良紘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佩雯訴訟代理人 張耀天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格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計算式:55萬元+1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