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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4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471號原 告 新竹縣私立美德幼兒園法定代理人 黃樹榮訴訟代理人 魏光玄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日興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12,8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2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漢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今巾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
裁判日期:2025-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