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474號原 告 藍婕妤上列原告與被告簡辰羽等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其中附表編號1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因有如附表所示之事項應予補正,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其中附表編號1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其中附表編號2、3所示之事項,亦請於上開期限內補正,俾利本件訴訟程序之進行。倘原告不諳法律,請諮詢或委任具法律專業之合格律師以確保自身權益,或洽詢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地分會詢問是否符合扶助資格,尋求協助,附此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附表:編號 原告應補正事項 1 確認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請求法院判決之結論)。理由: ⑴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乃請求判決之結論,亦係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如當事人獲勝訴之判決,該聲明即成為判決之主文,並為將來據以強制執行之依據及範圍,是原告提起給付之訴,依上揭起訴必備程式之規定,所表明訴之聲明(給付內容及範圍)與法院所為之判決主文,均必須明確一定、具體合法、適於強制執行(同院98年度台上字第599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原告提起確認之訴,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必須明確表明欲請求法院確認何一法律關係在何範圍內存在或不存在,否則其起訴之程式即有欠缺。 ⑵查,本件原告民國114年10月21日確認債權金額及塗銷抵押權登記之訴狀(下稱起訴狀)請求事項(按應即訴之聲明)第一、二、四項內容及範圍並非具體明確,第三項應為被告於訴訟中是否行使防禦權以反駁原告請求之問題,自非原告可得請求,均難認已適法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致本院無從特定審理範圍及核算本件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請重新整理後提出正確訴之聲明(例如:確認被告何人對原告新臺幣○元/依○○○支付命令/○○○本票裁定所示之債權/擔保債權不存在、被告何人應返還何票據號碼之票據予原告、被告何人應塗銷何不動產之抵押權登記等,但不以此為限,書狀格式範本可以上司法院網站/便民服務/書狀範例查詢下載),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本票、支票、支付命令、本票裁定、不動產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含土地標示部、所有權部、他項權利部)等】。 2 提出起訴狀繕本已送達被告之證明文件。 理由:原告起訴狀記載「繕本自行送達」,請提出起訴狀已送達被告之郵政回執等相關證明文件。 3 補正上開編號1、2事項提出書狀正本1份,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含附屬文件)2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