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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4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485號原 告 游世銘訴訟代理人 許語婕律師複代理人 黃逸哲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游雅晴等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81,705元(計算式:827,235元×3=2,481,7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6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
裁判日期:2025-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