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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5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508號原 告 徐文志訴訟代理人 林殷佐律師被 告 林莉娜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莉娜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因所有權移轉登記所受利益定之,而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之價格定之,因無不動產之鑑定價格可供本院核定其價額,本院乃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坊間房屋含土地之不動產交易價格係以建物坪數單價計算,而與桃園市○○區○○段000○號建物及坐落同段81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房地)鄰近社區、屋齡及樓層相近之房地,於起訴時間接近交易價格每坪為新臺幣(下同)184,100元,而系爭房地之建物總面積合計為144.92平方公尺(總面積128.92平方公尺+陽台8平方公尺+平台8平方公尺),以此計算系爭房地於起訴時之客觀市場合理交易總價額應為8,070,631元(144.92平方公尺×0.3025坪×184,1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8,070,6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6,0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漢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今巾

裁判日期:2025-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