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5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510號原 告 韋少宏被 告 堃暘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火金上列原告與被告堃暘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買賣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街00號房屋屋況瑕疵修繕完善及負擔相關費用,因原告迄未補正修復屋況瑕疵之估價單,故訴訟標的價額仍應認屬不能核定,暫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計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漢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今巾

裁判案由:履行買賣契約
裁判日期:2025-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