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518號原 告 聚新富房地產有限公司
設新竹縣竹北市縣○○路○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温夢鵑 住同上上列原告與被告項秀夫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