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534號原 告 黃枳涵上列原告與被告李世勇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78,3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6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漢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今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