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546號原 告 郗建華
郗建萍郗建民李玉誠李玉蓉上列原告與被告鄭金粉等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原告起訴狀所主張之買賣契約債權是否業經遺產分割?如是,請提出遺產分割協議。如否,應將全體繼承人列為原告,訴之聲明並應修正為「……予原告公同共有」。
二、訴之聲明第1項是否修正為:被告應將坐落於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面積12坪(如起訴狀附件三土地買賣證書所示,地籍圖所示紅色範圍部分)辦理分割,並將分割出之土地所有權登記予原告全體公同共有。
三、原告應提出被繼承人劉良鳳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遺產清冊及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記事欄與訴訟當事人無關者得予省略),以確認是否已以全體繼承人為原告。
四、提出系爭土地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請先提出盧梁、盧元妹及其繼承人之所有權個人節本)。
五、逾期未補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上開補正後之起訴狀及所有附屬文件之繕本,請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定,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以利送達。
六、若當事人不諳法律,請諮詢合格之律師,或洽詢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地分會詢問是否符合扶助資格,尋求協助,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