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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5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548號原 告 吳意珠

合象金屬股份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鍾瑋剛共 同訴訟代理人 邱靖棠律師

李佑均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智盛企業管理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委任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7萬元(計算式:38萬元+189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0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裁判案由:返還委任費用等
裁判日期:2025-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