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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5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549號原 告 林文翔被 告 李信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3,463元(計算式:請求本金52萬元加計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4年11月4日止之利息13,46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裁判日期:2025-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