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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5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570號原 告 孫黃鳳滿訴訟代理人 黃曙展律師被 告 孫心婷訴訟代理人 徐慧齡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為:請求被告應將坐落桃園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權利範圍:全部)及其上桃園市○○區○○段000號建號建物(下稱系爭建物,權利範圍:全部,與系爭土地下合稱系爭房地),於民國106年3月15日以贈與為原因向桃園市楊梅地政事務所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將系爭房地移轉登記予原告。參酌原告陳報與系爭房地區域位置鄰近、屋齡相近,且均以起訴時之114年為參考依據,則同年2月間2筆不動產交易單價約為每平方公尺平均為新臺幣(下同)57,577元{計算式:〔(8,500,000元+12,380,000元)÷(54.85坪+54.85坪)〕÷3.3058=57,57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依此作為核定之基準應趨近於客觀市場交易價額,系爭建物總面積為189.87平方公尺(計算式:總面積170.46㎡+陽台面積8.90㎡+雨遮面積10.51㎡=189.87㎡),以此核算系爭房地於起訴時之客觀市場合理交易價額應為10,932,145元(計算式:57,577元×189.87㎡=10,932,145元),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932,1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6,7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裁判日期:2026-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