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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6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605號原 告 曾佩莉

管真慈共 同送達代收人 施翌茹上列原告與被告桃苗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7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請原告亦於上開期限內具狀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附表:

編號 原告應補正事項 1 確認被告蒲軒叡之姓名是否應為蒲「宣」叡。 理由:原告起訴狀記載被告蒲「軒」叡,惟依原告提出之原證3所示,其姓名為蒲「宣」叡,請確認是否予以更正。 2 提出被告蒲宣叡之最新戶籍謄本(如記事資料與訴訟當事人本人無關得予省略)。 3 補正被告蒲宣叡之住所或居所。 4 補正上開編號1、3事項提出書狀正本1份,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4份。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裁判日期:2025-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