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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6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620號原 告 二十一世紀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福漲訴訟代理人 陳璞瑜被 告 振曜印刷設計有限公司

司、聚將創意顧問有限公司、慶鴻房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憶韓被 告 楊美玲

周芳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欠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96,108元(計算式:請求本金1,545,132元加計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4年11月18日止之利息750,97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裁判案由:清償欠款等
裁判日期:2025-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