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621號原 告 謝郁珍上列原告與被告蔣靜薇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85,000元(135萬元+13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9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漢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今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