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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6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623號原 告 羅辰焌上列原告與被告廖芮苓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需具體明確,載明請求法院如何判決,如訴請被告返還房屋貸款,需記載被告應給付原告之確定金額為若干元)。

二、本件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即實體法上請求權基礎、原告請求所依據之法律規定條文)。

三、具狀敘明歷次每筆貸款係分別於民國幾年幾月幾日繳納?歷次每筆貸款金額為何?歷次每筆貸款如為匯款或轉帳,併請提出收據或交易明細表或存摺內頁。宜以表格方式呈現。

四、逾期未補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上開補正狀及所有附屬文件均須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提出繕本或影本。又原告提出之書狀,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及民事訴訟書狀規則規定提出合於規格之書狀,如原告提出之書狀不符格式,經本院定期間通知補正而未補正者,本院得拒絕該書狀之提出;又若當事人不諳法律,請諮詢合格之律師,或洽詢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地分會詢問是否符合扶助資格,尋求協助,附此敘明。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敏如附錄: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起訴之程式)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裁判日期:2025-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