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628號原 告 蔡明翰上列原告與被告葉怡玲等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會議無效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為:確認奇幻莊園社區第六屆區分所有權會議記錄,如民事訴訟告訴狀附件一第20頁臨時動議二:社區規約第3條第十項修訂案(第16行…鼓掌通過…)之會議決議無效與社區規約與法律關係不存在。前開請求屬財產權訴訟,而依原告提出之訴訟證據資料,其於本件訴訟可得受之客觀利益均無從衡量,當屬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之情形,揆諸前揭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向本院補繳前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原因事實(須包含人、事、時、地、物)。
三、本件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即實體法上請求權基礎、原告請求所依據之法律規定條文)。
四、按起訴請求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時,應以管理委員會為被告或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為被告,始為適格(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316號、97年度台上字第2347號裁判意旨參照)。查原告訴之聲明為:
確認奇幻莊園社區第六屆區分所有權會議記錄,如民事訴訟告訴狀附件一第20頁臨時動議二:社區規約第3條第十項修訂案(第16行…鼓掌通過…)之會議決議無效與社區規約與法律關係不存在,然原告卻以葉怡玲、翁馨芹、楊志嘉(即分別為奇幻莊園社區管理委員會區權會主席、記錄、司儀)等人為被告,自屬當事人不適格,應予補正。如被告應為奇幻莊園社區管理委員會,應列起訴時之現任主任管理委員為法定代理人。
五、逾期未補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上開補正狀及所有附屬文件均須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定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以利送達。又若當事人不諳法律,請諮詢合格之律師,或洽詢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地分會詢問是否符合扶助資格,尋求協助,附此敘明。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敏如附錄: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起訴之程式)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19條(書狀繕本或影本之提出)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前項繕本或影本與書狀有不符時,以提出於法院者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