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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6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630號原 告 彭婷

羅元璋被 告 楊秀梅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6分別定有明文。所謂交易價額,應以市價為準,又地政機關就不動產之交易價格已採實價登錄制度,故鄰近不動產於一定期間內所登錄之交易價格,應趨近於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可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基準。又當事人請求雖屬不同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

二、查原告訴之聲明為:㈠確認被告主張本院114年度司拍字第166號新臺幣(下同)3,500,000元及114年度司拍字第167號2,500,000元,共計6,000,000元債權不存在。㈡確認被告設定原告名下分別如附表編號1、2之不動產預告登記及抵押權不存在。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債權、預告登記及抵押權不存在,其訴訟標的雖不相同,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均為確認如附表編號1、2之不動產之抵押權登記及預告登記不存在,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應僅計為同一訴訟標的價額。訴之聲明第2項確認如附表編號1、2之不動產之預告登記不存在部分,原告就該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相當於如附表編號1、2之不動產交易價額(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47號裁定意旨參照)。原告雖陳報查無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不動產附近類似屋況之交易可供比對,惟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分別與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不動產位於鄰近巷道、相同屋齡、相同樓層數建物之房地,分別於民國113年1月15日、114年8月7日之不動產實價登錄交易價格為14,000,000元、8,660,000元,則:

㈠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不動產部分:門牌號碼桃園市○鎮區○○路0

0巷00號房地,其於最近1次即113年1月15日之不動產實價登錄交易價格為每平方公尺124,822元(計算式:交易總價14,000,000元÷交易總面積112.16㎡=124,82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依此作為核定之基準應趨近於客觀市場交易價額,如附表編號1之建物總面積為104.28平方公尺,以此核算如附表編號1之建物於起訴時之客觀市場合理交易價額應為13,016,438元(計算式:124,822元/㎡×104.28㎡=13,016,438元)。㈡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不動產部分: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街0

0巷00號房地,其於最近1次即114年8月7日之不動產實價登錄交易價格為每平方公尺43,283元(計算式:交易總價8,660,000元÷交易總面積200.08㎡=43,283元/㎡),依此作為核定之基準應趨近於客觀市場交易價額,如附表編號2之建物總面積為203.17平方公尺,以此核算如附表編號1之建物於起訴時之客觀市場合理交易價額應為8,793,807元(計算式:43,283元/㎡×203.17㎡=8,793,807元)。

三、原告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惟其訴訟目的均在回復如附表編號1、2之不動產所有權之完整利益,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即應以如附表編號1、2之不動產交易價額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1,810,245元(計算式:13,016,438元+8,793,807元=21,810,2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2,5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鄭敏如附表 編號 地號土地 (桃園市平鎮區新勢段) 土地面積 權利範圍 擔保債權總金額/流抵約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66號 1 600 80.74㎡ 原告2人各1/2 5,250,000元 3,500,000元 建號建物 (桃園市平鎮區新勢段) 建物面積 門牌號碼 - - 386 2層樓總面積:104.28㎡ 桃園市○鎮區○○路0巷0號 - - 編號 地號土地 (桃園市楊梅區二重溪段) 土地面積 權利範圍 - 114年度司拍字第167號 2 329 42,410.00㎡ 原告2人各25/20000 3,750,000元 2,500,000元 建號建物 (桃園市楊梅區二重溪段) 建物面積 門牌號碼 - - 5883 5層樓總面積:157.92㎡ 屋頂突出物面積:4.96㎡ 陽台面積:21.26㎡ 露台面積:18.28㎡ 花台面積:0.75㎡ 桃園市○○區○○○街00巷00號 - -

裁判日期:2026-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