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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6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636號原 告 呂恩賢被 告 呂芳綺

呂秋華呂秀茹

呂秀芬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呂芳綺等間請求塗銷預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請求塗銷土地之預告登記,涉及當事人就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存在與否,當事人就該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即相當於土地之交易價額(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47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原告訴之聲明為:被告應將應將附件一所載之土地(即桃園市○○區○○○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之預告登記予以塗銷。依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系爭土地於起訴時之價值為準,本院審酌系爭土地並無起訴時實際交易價額可參,亦查無鄰近區域條件相似之土地交易實價可供參酌,而原告陳報之預估市場行情價1390萬元,未低於系爭土地114年度公告現值11,702,800元(314-27地號71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123,000元/平方公尺+314-73地號31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95,800元/平方公尺),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39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2,82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漢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今巾

裁判案由:塗銷預告登記
裁判日期:2025-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