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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6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637號原 告 魏許富士上列原告與被告郭哲男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5,0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裁判日期:2025-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