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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6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641號原 告 劉雲琴訴訟代理人 簡大鈞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施陳香蘭間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7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1,236元。

二、另本件原告起訴未表明被告之住址,難以確定其是否有當事人能力,無法特定具體當事人,原告之起訴程式顯有欠缺,應予補正被告施陳蘭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被告住址資料。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及補正被告住址、戶籍謄本,逾期未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漢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今巾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等
裁判日期:2025-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