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644號原 告 神農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增壽訴訟代理人 何星磊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巨國際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19,7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6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漢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今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