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67號原 告 詹秀鳳
詹文宗詹秀琴詹文義原 告 官美英
詹惠婷詹任融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怡慧間國家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6,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今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