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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67號原 告 詹秀鳳

詹文宗詹秀琴詹文義原 告 官美英

詹惠婷詹任融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怡慧間國家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6,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今巾

裁判案由:國家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5-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