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671號原 告 馮林快上列原告與被告范鳳嬌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需具體明確,載明請求法院如何判決):
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記載土地持分未知,並非具體明確之訴之聲明,況依原告起訴狀事實及理由欄位記載:「請求貴院准予將被告所有出售之車位(下稱系爭車位)登記過戶與原告」,難認與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相符。故請原告確認並更正訴之聲明〔需具體明確,如訴請被告移轉登記系爭車位,須具體記載系爭車位坐落位置(即門牌號碼)、系爭車位之編號(即起訴狀停車位證明書所示編號12號)、系爭車位之面積〕。
二、陳報「起訴時」(即民國114年7月1日)與系爭車位條件相當之交易實價登錄資料,並附實價登錄等資料供參考。
三、逾期未補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上開補正狀及所有附屬文件均須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定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又若當事人不諳法律,請諮詢合格之律師,或洽詢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地分會詢問是否符合扶助資格,尋求協助,附此敘明。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敏如附錄: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起訴之程式)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19條(書狀繕本或影本之提出)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前項繕本或影本與書狀有不符時,以提出於法院者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