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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6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673號原 告 周思庭上列原告與被告范立景間請求返還車輛等事件,因請求金額、罰單、牌照稅、車貸、車輛尚有不明,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第一項聲明之565,967元如何計算得出?

二、第二項聲明之所有罰單、牌照稅、3個月車貸、車貸錢之金

額為何?另第二項聲明請求返還車輛,該車輛之牌照號 碼、廠牌、排氣量為何?及該車輛於起訴時(民國114年12月1日)之市場交易價額為何?並提相關證明文件(如二手車交易網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漢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今巾

裁判案由:返還車輛等
裁判日期:2026-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