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677號原 告 聚新富房地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温夢鵑上列原告與被告項秀夫等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0,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請原告亦於上開期限內提出桃園市○○區○○○街00巷0號4樓房地之土地、建物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含土地標示部、所有權部)及地籍異動索引(含權利人完整姓名),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