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685號原 告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戴文亮訴訟代理人 李岱億被 告 陳順亮
陳順東陳忠義陳玉美陳玉蘭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順亮等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又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並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56號裁定意旨參照)。再按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既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各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則於分割遺產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自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311號裁定意旨參照)。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陳順亮、陳順東、陳忠義、陳玉美、陳玉蘭與訴外人蒲思婕、蒲冠達公同共有如附表一所示之桃園市○○區○○段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分別為公同共有1/2、公同共有1/1、公同共有1/2、公同共有1/2、公同共有1/2,下分稱其地號,合稱系爭土地),
應按如附表二所示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之價額,按被代位人蒲思婕、蒲冠達就系爭土地之潛在應有部分(即蒲思婕、蒲冠達各就系爭土地之權利範圍乘以應繼分比例1/12)定之,而被代位人蒲思婕、蒲冠達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4,424,985元【(99-2地號土地面積35.9㎡×公告土地現值64,200元/㎡×權利範圍1/2×被代位人蒲思婕、蒲冠達應繼分比例1/12×2)+(99-3地號土地面積40.53㎡×公告土地現值64,200元/㎡×權利範圍1/1×被代位人蒲思婕、蒲冠達應繼分比例1/12×2)+(100地號土地面積317.48㎡×權利範圍1/2×公告土地現值64,200元/㎡×被代位人蒲思婕、蒲冠達應繼分比例1/12×2)+(115地號土地面積382.38㎡×公告土地現值64,200元/㎡×權利範圍1/2×被代位人蒲思婕、蒲冠達應繼分比例1/12×2)+(116地號土地面積10.28㎡×公告土地現值64,200元/㎡×權利範圍1/2×被代位人蒲思婕、蒲冠達應繼分比例1/12×2)】,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424,9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3,3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漢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今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