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691號原 告 陳瑞蘭訴訟代理人 王殿僑律師被 告 王江龍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江龍間請求房屋及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因所有權移轉登記所受利益定之,而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之價格定之,因無不動產之鑑定價格可供本院核定其價額,本院乃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坊間房屋含土地之不動產交易價格係以建物平方公尺單價計算,依內政部實價查詢服務網資料,顯示與桃園市○○區○○○段0000○號建物及坐落同段171-9地號土地(下稱系爭房地)樓層數、屋齡皆相同之鄰近社區於民國114年7月10日以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63,374元交易,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之清單附卷可參,以此計算系爭房地於起訴之市場交易價值為12,931,922元【(總面積160.21平方公尺+陽台15.38平方公尺+共有部分496.81平方公尺×573/10000)×63,374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931,9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372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漢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今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