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696號原 告 邱氏傳習公派下三大房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邱兒光訴訟代理人 張晶瑩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邱奕宏等間請求無因管理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9,116元(計算式:81,593元+81,593元+81,593元+81,593元+40,796元+40,796元+40,796元+40,796元+81,593元+81,593元+163,187元+163,1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請原告亦於上開期限內提出起訴狀原證三之「表三(4-2)」即包含全體被告之派下全員系統表,及補正委任人欄用印清晰之委任狀正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淑瓊